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- 機車

By Frederica
at 2015-01-16T23:15
at 2015-01-16T23:15
Table of Contents
※ 引述《skypaper (白紙)》之銘言:
: 1.新聞來源:蘋果日報
: 2.新聞標題、內文
: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
: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,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,因闖紅燈遭306號
: 公車撞倒,肋骨斷4根、右腎挫傷,共住院58天,他求償496萬元,法官認為,高男雖闖紅
: 燈,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,公車駕駛仍應禮讓,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,但高男
: 闖紅燈被撞,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,賠償金打6折,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
: ;仍可上訴。
: 高男指出,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,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,導致他受傷,應負起賠償責
: 任,洪姓駕駛強調,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,也沒有超速,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
: ,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,願負2成過失責任,法官認為,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,
: 判賠194萬;刑事部分,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,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。
: (劉志原╱台北報導)
: 3.新聞連結
: http://goo.gl/VFeVk1
: 4.備註
這種案件層出不窮,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,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,
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,崩潰的悲憤的一堆,
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,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:
(以民事案件為例,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?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)
大前提:有過失=/=全責,民事責任最後是化「損害賠償」,也就是金錢,所以可以分。
1.思考順序:
過失標準為何=>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=>如果都有,就看比例(過失相抵)
本案是公車司機,所以要考慮的是「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」為標準
(法律用語版本: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)
2.現在撞到了,誰有過失:
行人:不用講了,他闖紅燈,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
司機: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,可以分開討論如下
1.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,以避免撞上該行人
└┬─Y:應注意,能注意,而不注意,為有過失
└─N:應注意,但不能注意,為無過失
2.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「保護他人之法律」,
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。
而這裡司機「坦承」沒有禮讓,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,
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「無須舉證」的「事實」。
3.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,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,就成了本案的結果。
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「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」這件事情,
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,
首先,他闖紅燈,有錯,這無庸置疑,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「罰單」,
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。不代表你能撞他。
(想想逼車事件吧,就算我騎禁行機車,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)
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:「可是這樣很危險阿!很容易撞到耶!」
是的沒錯,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,過失的判斷。
如果你是「能」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,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,
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,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,
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,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,孰重孰輕?
所以無論如何,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,
法律選擇了把「防果行為」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「駕駛人」手上,
大家不論騎車開車,都要想著,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!
反之,如果你是「不能」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,例如他太突然闖出,你根本煞車不及,
這種情況就叫做「無避免可能性」,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,也就是無過失。
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,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「帝王條款」--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「能注意」,
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「應注意不注意」
大家再看一次,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,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
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,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
不注意講的是你「不小心」導致結果發生了,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
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?
多看看「能不能注意」吧,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!
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,
基本上,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,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,那還是不能碾爆他....
反之就~~
--
|| | | 車車| █ █ψ
|| 禁 | 禁 | 車| █ █
|| 行 | 行 |︹ 車| 騎士: ██ ███
|| 機 | 機 |公 車|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, █ █
|| 車 | 車 |車 ||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。 █ █
|| | |︺ 車| This is TAIPEI.
--
: 1.新聞來源:蘋果日報
: 2.新聞標題、內文
: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
: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,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,因闖紅燈遭306號
: 公車撞倒,肋骨斷4根、右腎挫傷,共住院58天,他求償496萬元,法官認為,高男雖闖紅
: 燈,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,公車駕駛仍應禮讓,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,但高男
: 闖紅燈被撞,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,賠償金打6折,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
: ;仍可上訴。
: 高男指出,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,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,導致他受傷,應負起賠償責
: 任,洪姓駕駛強調,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,也沒有超速,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
: ,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,願負2成過失責任,法官認為,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,
: 判賠194萬;刑事部分,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,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。
: (劉志原╱台北報導)
: 3.新聞連結
: http://goo.gl/VFeVk1
: 4.備註
這種案件層出不窮,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,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,
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,崩潰的悲憤的一堆,
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,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:
(以民事案件為例,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?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)
大前提:有過失=/=全責,民事責任最後是化「損害賠償」,也就是金錢,所以可以分。
1.思考順序:
過失標準為何=>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=>如果都有,就看比例(過失相抵)
本案是公車司機,所以要考慮的是「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」為標準
(法律用語版本: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)
2.現在撞到了,誰有過失:
行人:不用講了,他闖紅燈,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
司機: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,可以分開討論如下
1.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,以避免撞上該行人
└┬─Y:應注意,能注意,而不注意,為有過失
└─N:應注意,但不能注意,為無過失
2.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「保護他人之法律」,
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。
而這裡司機「坦承」沒有禮讓,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,
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「無須舉證」的「事實」。
3.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,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,就成了本案的結果。
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「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」這件事情,
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,
首先,他闖紅燈,有錯,這無庸置疑,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「罰單」,
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。不代表你能撞他。
(想想逼車事件吧,就算我騎禁行機車,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)
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:「可是這樣很危險阿!很容易撞到耶!」
是的沒錯,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,過失的判斷。
如果你是「能」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,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,
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,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,
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,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,孰重孰輕?
所以無論如何,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,
法律選擇了把「防果行為」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「駕駛人」手上,
大家不論騎車開車,都要想著,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!
反之,如果你是「不能」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,例如他太突然闖出,你根本煞車不及,
這種情況就叫做「無避免可能性」,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,也就是無過失。
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,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「帝王條款」--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「能注意」,
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「應注意不注意」
大家再看一次,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,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
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,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
不注意講的是你「不小心」導致結果發生了,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
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?
多看看「能不能注意」吧,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!
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,
基本上,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,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,那還是不能碾爆他....
反之就~~
--
|| | | 車車| █ █ψ
|| 禁 | 禁 | 車| █ █
|| 行 | 行 |︹ 車| 騎士: ██ ███
|| 機 | 機 |公 車|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, █ █
|| 車 | 車 |車 ||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。 █ █
|| | |︺ 車| This is TAIPEI.
--
Tags:
機車
All Comments

By Lucy
at 2015-01-19T08:35
at 2015-01-19T08:35

By Hamiltion
at 2015-01-21T17:59
at 2015-01-21T17:59

By Donna
at 2015-01-23T21:31
at 2015-01-23T21:31

By Linda
at 2015-01-26T23:20
at 2015-01-26T23:20

By John
at 2015-01-27T07:59
at 2015-01-27T07:59

By Liam
at 2015-01-30T16:52
at 2015-01-30T16:52

By Blanche
at 2015-02-02T02:33
at 2015-02-02T02:33

By Sierra Rose
at 2015-02-03T06:24
at 2015-02-03T06:24

By Yedda
at 2015-02-04T04:49
at 2015-02-04T04:49

By Ida
at 2015-02-09T02:25
at 2015-02-09T02:25

By Callum
at 2015-02-09T12:55
at 2015-02-09T12:55

By Mia
at 2015-02-11T08:46
at 2015-02-11T08:46

By Olga
at 2015-02-15T03:04
at 2015-02-15T03:04

By Ivy
at 2015-02-16T05:47
at 2015-02-16T05:47

By Robert
at 2015-02-20T19:03
at 2015-02-20T19:03

By Xanthe
at 2015-02-22T04:24
at 2015-02-22T04:24

By Ophelia
at 2015-02-25T00:31
at 2015-02-25T00:31

By Sandy
at 2015-02-26T07:41
at 2015-02-26T07:41

By Madame
at 2015-02-26T23:21
at 2015-02-26T23:21

By Daniel
at 2015-03-03T05:44
at 2015-03-03T05:44

By Agnes
at 2015-03-04T15:04
at 2015-03-04T15:04

By Belly
at 2015-03-05T01:09
at 2015-03-05T01:09

By Jessica
at 2015-03-07T03:49
at 2015-03-07T03:49

By Ula
at 2015-03-08T18:28
at 2015-03-08T18:28

By Joe
at 2015-03-09T22:13
at 2015-03-09T22:13

By Skylar Davis
at 2015-03-11T23:18
at 2015-03-11T23:18

By Victoria
at 2015-03-16T11:01
at 2015-03-16T11:01

By Irma
at 2015-03-19T08:55
at 2015-03-19T08:55

By Elma
at 2015-03-23T23:19
at 2015-03-23T23:19

By Erin
at 2015-03-25T18:30
at 2015-03-25T18:30

By Anonymous
at 2015-03-28T05:48
at 2015-03-28T05:48

By Catherine
at 2015-03-28T07:54
at 2015-03-28T07:54

By Annie
at 2015-04-01T11:32
at 2015-04-01T11:32

By Tracy
at 2015-04-02T04:22
at 2015-04-02T04:22

By Joe
at 2015-04-06T18:40
at 2015-04-06T18:40

By Necoo
at 2015-04-08T18:24
at 2015-04-08T18:24

By Kyle
at 2015-04-10T14:58
at 2015-04-10T14:58

By Ida
at 2015-04-13T04:52
at 2015-04-13T04:52

By Michael
at 2015-04-15T18:50
at 2015-04-15T18:50

By Ula
at 2015-04-17T02:26
at 2015-04-17T02:26

By Sandy
at 2015-04-19T18:44
at 2015-04-19T18:44

By Anthony
at 2015-04-23T23:06
at 2015-04-23T23:06

By Adele
at 2015-04-27T22:56
at 2015-04-27T22:56

By Brianna
at 2015-04-29T08:24
at 2015-04-29T08:24

By Necoo
at 2015-05-02T10:46
at 2015-05-02T10:46
Related Posts
哪一家車行對??

By Zora
at 2015-01-16T22:56
at 2015-01-16T22:56
二手車行 真的這麼黑嗎??

By Jack
at 2015-01-16T20:56
at 2015-01-16T20:56
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

By Hazel
at 2015-01-16T20:14
at 2015-01-16T20:14
台北到台中到麗寶

By Regina
at 2015-01-16T17:58
at 2015-01-16T17:58
原廠機油?

By Candice
at 2015-01-16T15:58
at 2015-01-16T15: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