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- 機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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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skypaper (白紙)》之銘言:
: 1.新聞來源:蘋果日報
: 2.新聞標題、內文
: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
: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,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,因闖紅燈遭306號
: 公車撞倒,肋骨斷4根、右腎挫傷,共住院58天,他求償496萬元,法官認為,高男雖闖紅
: 燈,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,公車駕駛仍應禮讓,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,但高男
: 闖紅燈被撞,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,賠償金打6折,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
: ;仍可上訴。
: 高男指出,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,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,導致他受傷,應負起賠償責
: 任,洪姓駕駛強調,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,也沒有超速,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
: ,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,願負2成過失責任,法官認為,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,
: 判賠194萬;刑事部分,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,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。
: (劉志原╱台北報導)
: 3.新聞連結
: http://goo.gl/VFeVk1
: 4.備註


這種案件層出不窮,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,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,

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,崩潰的悲憤的一堆,

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,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:
(以民事案件為例,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?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)


大前提:有過失=/=全責,民事責任最後是化「損害賠償」,也就是金錢,所以可以分。


1.思考順序:
過失標準為何=>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=>如果都有,就看比例(過失相抵)

本案是公車司機,所以要考慮的是「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」為標準
(法律用語版本: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)


2.現在撞到了,誰有過失:
行人:不用講了,他闖紅燈,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
司機: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,可以分開討論如下

1.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,以避免撞上該行人
└┬─Y:應注意,能注意,而不注意,為有過失
└─N:應注意,但不能注意,為無過失

2.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「保護他人之法律」,
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。

而這裡司機「坦承」沒有禮讓,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,
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「無須舉證」的「事實」。


3.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,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,就成了本案的結果。



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「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」這件事情,
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,

首先,他闖紅燈,有錯,這無庸置疑,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「罰單」,
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。不代表你能撞他。

(想想逼車事件吧,就算我騎禁行機車,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)

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:「可是這樣很危險阿!很容易撞到耶!」

是的沒錯,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,過失的判斷。

如果你是「能」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,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,
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,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,
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,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,孰重孰輕?

所以無論如何,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,
法律選擇了把「防果行為」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「駕駛人」手上,
大家不論騎車開車,都要想著,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!

反之,如果你是「不能」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,例如他太突然闖出,你根本煞車不及,
這種情況就叫做「無避免可能性」,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,也就是無過失。


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,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「帝王條款」--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

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「能注意」,
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「應注意不注意」

大家再看一次,
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應注意,能注意,不注意

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,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

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,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
不注意講的是你「不小心」導致結果發生了,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

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?

多看看「能不能注意」吧,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!



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,
基本上,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,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,那還是不能碾爆他....

反之就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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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 | | | 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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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 | | | 騎士: ██
|| | | |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,
|| 車 | |||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。
|| | | | This is TAIPEI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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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
Lucy avatarLucy2015-01-19
長知識~
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-01-21
推,推文總是一堆崩潰的(看看隔壁版...
Donna avatarDonna2015-01-23
講得很好,所以結論就是碰到了算你衰,吞了吧!
Linda avatarLinda2015-01-26
推長知識
John avatarJohn2015-01-27
推一下
Liam avatarLiam2015-01-30
一句話 看到斑馬線減速
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-02-02
推><
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-02-03
無避免可能性 跟無期待可能性的差別?
都不能期待當事人煞車?
Yedda avatarYedda2015-02-04
回樓上,無期待可能性通常是刑法上的用語,而且判斷階層
不同,雖然感覺好像有點像但是是不同的東西
Ida avatarIda2015-02-09
不是當事人都無法體會那種無助的感覺
Callum avatarCallum2015-02-09
碰到這種事無論結果如何心裡都會想「幹關我屁事我超衰」
Mia avatarMia2015-02-11
這種法真的是奇怪無比.....不小心殺了入侵者還要被罰
更何況有太多例子不是不小心,是根本無法小心
但在一群非當事人的判斷下你還是有罪,幹
Olga avatarOlga2015-02-15
防衛過當跟在路口撞到行人情況不同吧= =
Ivy avatarIvy2015-02-16
我今天綠燈走在斑馬線上,差點被汽車撞,請問若被撞??
車上駕駛還一副不可思議,好像我憑空出現嚇到她似的
Robert avatarRobert2015-02-20
汽車綠燈左轉,我直行
Xanthe avatarXanthe2015-02-22
所以意思是守法的人還是有義務去注意違法的人 受教
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-02-25
就法律而言的確是如此
因為是法,不是情,我們會覺得荒謬是因為大家用情去看
Sandy avatarSandy2015-02-26
左轉汽車拿死角當理由沒在看行人並不意外阿
Madame avatarMadame2015-02-26
請問有什麼『證據』能證明『能注意』 還不是自由心證
Daniel avatarDaniel2015-03-03
推個,騎車或開車上路就是該對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負責
Agnes avatarAgnes2015-03-04
沒錯,就因為判決的人都不是當事者,沒人能體會這種無助
才會引發如此多的不滿,這法太奇怪了
Belly avatarBelly2015-03-05
er..不是別人有錯你就一定對 他闖紅燈不代表你撞他就沒錯
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-03-07
用路人不能忽略自己開車騎車動輒百公斤上公噸的致命性
所以才會要求過路口必須減速 讓你能有機會反應
Ula avatarUla2015-03-08
殺人在法律裡沒有不小心的 殺人的犯意需要很大才會成立行
Joe avatarJoe2015-03-09
行人也是硬闖,雙方不讓,卻只自負四成,根本不合里
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-03-11
所以法律才會分主觀跟客觀阿 客觀來說司機應該要知道
煞車 ,但是司機主觀的角度來看 我又沒超速之類的
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5-03-16
那法律就是在做衡平 只是大部分的人都只有主觀而已
好像都不管客觀構成要件
Irma avatarIrma2015-03-19
闖紅燈和禮讓誰的過失較大
Elma avatarElma2015-03-23
要著重於侵犯的法益大小
Erin avatarErin2015-03-25
現實上如果駕駛已經完成應注意的義務,但是就是閃不過闖
紅燈的行人。現實判例中是否就會判行人全責
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5-03-28
明明是檢方要舉證 記錄器變成自保工具還不就這爛法害的
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-03-28
的確有免責的案例,是用速度與反應時間去判的
Annie avatarAnnie2015-04-01
現在都會提醒自己,開車上路就是在練修為,騎車比較忍不
Tracy avatarTracy2015-04-02
之前有個新聞撞死人免責的
Joe avatarJoe2015-04-06
在交通裁決所有種判斷依據是車速與人的視線,當車速小於
Necoo avatarNecoo2015-04-08
50時,正常人的眼角可以看到200度的廣度,車速上升則
縮小,所以會有說那人突然衝出來我沒看到,也有可能就是車
Kyle avatarKyle2015-04-10
速過快,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輔助判斷標準
Ida avatarIda2015-04-13
推推
Michael avatarMichael2015-04-15
原來闖紅燈還可以要賠償...還說這麼多道理...真是讓我大開
眼界原來這就是臺灣法律!以後都不用假車禍了,紅燈往前走就
好了
Ula avatarUla2015-04-17
樓上要試看看嗎??
Sandy avatarSandy2015-04-19
推認真分析,你好帥
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-04-23
推原po專業認真的分析
Adele avatarAdele2015-04-27
這簽名檔真他X的中肯!!!
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-04-29
推分析,帥
Necoo avatarNecoo2015-05-02
人走在斑馬線上 就是"絕對路權" 你開車去撞到 一定先給你
什麼因注意 未注意還是什麼未注意前方路況 然後你就輸了